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数字电视环境试验之高温贮存试验【高温试验箱】具体要求如下:
要求:样品在温度为55时搁置2h,恢复2h后应符合SJ/T11326标准中5.2、5.3、5.4的规定。对LCD样品的恢复时间由产品规范规定。
试验设备:应符合GB/T2423.2中第4章的要求。
试验方法:1、样品应在不包装、不通电和正常工作位置的状态下放入具有室温的高温试验箱内;2、箱温按0.7~1℃/min的平均速率上升,逐渐升温至55±2℃,当样品达到温度稳定后,搁置2h;3、箱温按0.7~1℃/min的平均速率降低至正常试验大气条件范围内的某上限值;4、恢复2h;5、按SJ/T11326标准中5.2、5.3、5.4的规定进行检测。
注:以上数字电视的高温贮存试验方法是摘自标准SJ/T11326中的规定。